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有效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