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有效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但债权人会议不得作出剥夺其对破产财产受偿的机会或者不利于其受偿的决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