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