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四、关于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