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