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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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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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