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