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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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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有效

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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