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有效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