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有效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