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