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4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