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