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已修改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少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的分配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5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