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已修改投资数额超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约定,对增加的投资数额的承担比例,当事人协商不成的,按照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或者当事人的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投资比例确定;没有约定投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5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