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已废止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者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受理该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1997年4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