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但非因承包方原因未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除外。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法律或者本解释有特殊规定外,按照有关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处理。四、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5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