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已修改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5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