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二节 取保候审第九十六条已废止采取保证金担保方式的,被取保候审人拒绝交纳保证金或者交纳保证金不足决定数额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变更取保候审措施、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保证金数额的决定,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