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二节 取保候审第八十七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决定取保候审,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方式。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责令其提供一至二名保证人:(一)无力交纳保证金的;(二)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三)其他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