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二节 取保候审第八十六条已废止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查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