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章 强制措施/第二节 取保候审第八十三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取保候审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