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章 通则第七条已废止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