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六章 刑事司法协助/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百八十九条已废止我国边境地区人民检察院与相邻国家的司法机关相互进行司法合作,在不违背有关条约、协议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可以按惯例或者遵照有关规定进行,但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六百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