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八十九条

已废止

我国边境地区人民检察院与相邻国家的司法机关相互进行司法合作,在不违背有关条约、协议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可以按惯例或者遵照有关规定进行,但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