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八节 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第六百三十八条已废止在执行死刑过程中,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根据需要可以进行拍照、录像;执行死刑后,人民检察院临场监督人员应当检查罪犯是否确已死亡,并填写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笔录,签名后入卷归档。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活动中有侵犯被执行死刑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近亲属、继承人合法权利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六百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