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三十七条

已废止

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

(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

(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

(三)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四)在执行前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正在怀孕的。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