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八节 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第六百三十七条已废止临场监督执行死刑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人民法院立即停止执行:(一)被执行人并非应当执行死刑的罪犯的;(二)罪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不应当适用死刑的;(三)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四)在执行前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等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五)罪犯正在怀孕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六百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