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第六百二十八条已废止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或者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在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办案期限届满前,案件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本院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进行期限届满提示。发现办案部门办理案件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六百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