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六节 羁押和办案期限监督第六百一十六条已废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的申请,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六百一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