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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

第五百八十七条

已废止

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

第五百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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