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四节 刑事判决、裁定监督第五百八十六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抗诉,应当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提出;对裁定的抗诉,应当在接到裁定书后的第二日起五日以内提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百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