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四章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第一节 刑事立案监督第五百五十五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过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百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