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五百一十四条已废止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也可以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同事、亲友等组织或者个人调解后达成和解。人民检察院对于本规则第五百一十条规定的公诉案件,可以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并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百一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