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第二节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五百一十三条已废止双方当事人可以就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宽处理进行协商,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五百一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