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四百九十五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九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