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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四百九十五条

已废止

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确定考验期。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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