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三章 特别程序/第一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四百九十四条已废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则第四百一十五条至第四百二十条的规定办理。上述复议、复核、申诉的审查由公诉部门或者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机构负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