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第四节 出席再审法庭第四百八十三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参照本章第一节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参照本章第三节有关规定执行。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