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第二节 简易程序第四百六十七条已废止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了解其是否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异议,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确认其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百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