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二章 出席法庭/第一节 出席第一审法庭第四百五十七条已废止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适用本规则第六章、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