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第三节 不起诉第四百二十三条已废止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当递交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没有书写能力的,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其口头提出的申诉制作笔录。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