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第三节 不起诉第四百零一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重新侦查的,应当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材料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四百条回到全文第四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