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章 通则第四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