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第一节 审查第三百八十一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要求侦查部门予以协助。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百八十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