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其要求,并记录在案。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