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一章 审查起诉/第一节 审查第三百六十五条已废止直接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通知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应当记录在案。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百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