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章 审查逮捕/第四节 核准追诉第三百五十五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开展必要的调查,经检察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同意核准追诉的意见,在受理案件后十日以内制作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百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