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章 审查逮捕/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第三百四十七条已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侦查部门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对于无法通知的,在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百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