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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章 审查逮捕/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

第三百三十八条

已废止

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撤销逮捕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同级公安机关执行,同时向下级人民检察院说明撤销逮捕的理由。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

第三百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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