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章 审查逮捕/第三节 审查决定逮捕第三百三十七条已废止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对已被释放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应当重新报请审查逮捕。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百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