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章 回避第三十三条已废止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