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章 审查逮捕/第二节 审查批准逮捕第三百二十六条已废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将批准、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书面通知本院监所检察部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百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