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章 审查逮捕/第二节 审查批准逮捕第三百二十五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三百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