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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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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章 审查逮捕/第二节 审查批准逮捕

第三百二十三条

已废止

对公安机关要求复议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复议,并在收到提请复议书和案卷材料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月1日

第三百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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